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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每日一题 2014年商法主观题(1207)

时间:2023-05-27 15:04:26|栏目:司法考试|点击: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官答: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①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②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鄢答: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权利。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大前提)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23条的规定,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合法受让股权,是确认其享有股东权的关键。

  (小前提)本案中,陈明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则该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

  (结论)所以,在张巡与公司之间:①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②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受理破产后,张巡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不得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根据第1问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官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对“官答”的说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定性为“有权处分”,但依据“善意取得”处理。关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的定性目前仍然有争议,建议同学们可绕过学术争议,直接采用第25条的“处理”规则。)

  (大前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保护股权善意受让人的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股权的受让人潘龙主观上善意并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官答: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大前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代持股合同有效。另外《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结论)本案中,鉴于刘宝与李贝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有效,刘宝可以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并且,如果李贝处分股权造成刘宝损失,刘宝也可请求名义股东李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强调一点,刘宝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官答: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企业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大前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可以用《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作为大前提)

  (小前提)本案中,2015年6月公司破产,但股东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该出资即“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官答:《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大前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和《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小前提)本案中,在公司破产前半年内(自2015年1月起),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领取奖金,该笔奖金并非是其正常工作所得。

  [提示]建议大家绕过“定性”,因为本题条件不够,难以准确定性葛梅梅的行为是“侵占”还是“非正常奖金”。再者,该问并没有让同学们回答“定性”,仅仅要回答“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不管行为定性如何,第一步处理均是“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所以纠结葛梅梅行为的性质,对回答毫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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