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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6 10:38:12|栏目:司法考试|点击:

  2013年司法考试解读法理学之国家司法考试关系。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开始,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国家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网编辑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不同于国家司法考试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国家司法考试调整或国家司法考试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国家司法考试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国家司法考试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3)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国家司法考试规范的实现形式,是国家司法考试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有些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调整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和保护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国家司法考试关系,2013司法考试解析它所实现的是国家司法考试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不需要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制裁,国家司法考试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国家司法考试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国家司法考试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国家司法考试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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