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简介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对其职能作出如下调整: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1.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中央宣传部。
3.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4.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合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
5.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
1.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5.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6.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8.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9.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0.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1.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13.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线.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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