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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4 13:13:39|栏目:会计职称|点击:

  一、研究制定《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及本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结合本省实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会计师职称,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持注册会计师证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及申报评审。

  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等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具体见方案附件《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对存在违法乱纪、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文献复制比高等情况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对相关人员和单位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福建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过渡期内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选择根据本方案或原评审办法报名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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